Q: 投資合約書(一式兩份)乙方都已蓋好印章,兩份合約書遺失,該如何處理?他人撿到自行簽名於甲方,是具有效力嗎
A:
您好,感謝提問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規定投資事項僅須雙方合意即成立,不是要式行為不強制當事人立契約投資才生效。
至於公告契約無效是您日後遇到爭議時,作為輔助證明您當時合約已經遺失作廢,他人自行簽名於甲方是無效的,而且對方還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若需進一步了解合約書遺失權利保護,還請MAIL至chunghan.yang@dentons.com.tw詢問協助,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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