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有設立一餐飲店除我負責人以外還有兩名合夥人各佔20% 股份
目前其一合夥人因事業無盈餘故提出解約希望我與另一合夥人把他20% 股份買走
但合作期間事業有虧損
我方是必須完全買下20% 嗎?還是可以按照盈虧比例減少金額?
謝謝
A: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
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您好,合夥事業各合夥人必須就合夥債務營利按股份比例共同分擔,因此對方若要出賣股份,自然必須按照目前虧損部分計算20%,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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