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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標法


黃OO 發問於 2020-09-08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線上律師,目前已遭檢察官通知違反商標法,請問:於網路上販售商品,在商品標題及內文中無標示商標,只有產品圖片有LOGO顯示,也無標註這個商品是哪個牌子,請問:
1.這樣算違反商標法?
2.還是算侵害圖片的智財法呢?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問題 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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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
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
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您好,目前就您所述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商標法以及著作權法)的問題,被害廠商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你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財產權受損部分)向你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可考慮附理由具狀地檢署爭取不起訴處分,有無答辯理由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A:  按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
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
亦同。

您在產品的圖片上使用了對方的LOGO,這就商標法第5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描述的商標使用方式。

其次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如果您所使用的該LOGO與對方LOGO相似,且您行銷的產品也是該註冊商標指定的商品或類似的商品,則您的行為就會構成商標法第95條規定,而構成了商標法第95條所規定之犯罪要件。

至於圖形部分,要看圖形本身有沒有原創性,如果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原創性,則您如果自己繪製相同的圖案,也會構成著作權重製的犯罪行為。

簡述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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