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教問題
未公發公司,登記資本額伍億元整,
1-減資後可否不印製新股票,
2-舊股票收回如果註銷作廢?股東需要在舊股票蓋章嗎?
A:
您好,感謝提問。
1.依公司法第二七九條規定: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通知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應換發新股票,不論是否公開發行,否則公司負責人會被處以罰鍰。
2.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第三條規定:
股票因增加資本、減少資本、合併、分割、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或其他原因而須換發者,簽證銀行應確認舊股票已截角作廢後,始得為新股票之簽證作業。
公司依法收回或收買股票註銷者,於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截角作廢,並向原簽證銀行申報。
因此股東須將手中所持有之實體舊股票併同加蓋印鑑之申請書交付發行公司股務單位辦理轉換作業。
若想進一步了解減資舊股票收回流程,還請MAIL至chunghan.yang@dentons.com.tw詢問協助,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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