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A先生合開一家飲料店,商行登記在A先生名下,經營是我負責,合夥並無簽訂任何的合約書,A先生當初只找一張白紙簽他替我保留50萬元,此間飲料店營運後 因無週轉金可使用,剛開始營運賠錢時A先生沒拿出任何錢來按照出資比例給付,全由我去支付賠的錢(包含員工薪水,租金)
請問這樣我能向A先生追討嗎?
如我直接離開此間飲料店A先生能對我提出告訴嗎?
1.我與A先生 沒有簽訂任何合約
2.A先生對此間店不理不問,我負責經營,店裡的帳務非常透明
3.A營業登記掛在A先生名下
以上的情況下,如我直接放棄此間店離開A先生能否對我提出任何告訴?或是向我求償營業損失之類的呢?
A: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
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
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您好,就您所述,按合夥相關規定,合夥事業所產生債務A先生必須持股比例分擔,因此相關租金以及薪水自然可向A先生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惟有無合夥經營約定必須進一步釐清,若無相關事證可茲證明有合夥約定內容則上開權利自然無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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