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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中對大陸地區產品定義


林 發問於 2020-09-02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 我們公司(股份有限)想參與政府單位投標。此標案是博物館展示多媒體展示製作。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採限制性招標。決標原則: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準用最有利標方式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並依優勝序位,依序辦理議價進行決標作業。
想請問律師,招標規範中有一條"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產品或勞務投標。" 請問產品的定義是產地還是出貨公司? 因我們需要用到電腦做多媒體機台,擬向台灣華碩買,如果設備上有標註 made in china,是否符合其招標規範。
謝謝!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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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來信提供資訊中,因只有摘錄一小段招標規範的用語,即「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產品或勞務投標」,而無前後文對照,在此謹先依採購標的限制的原則跟您分析。

我國與大陸地區目前尚未尚未締結與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各機關必須依個案特性和實際需求做個案考量,故會產生「允許」、「限制」或「禁止」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之三種型態。

假若機關在辦理採購時,基於國安、資安、機密資訊或其他因素等疑慮時,此時就會在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所提供的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另外提醒您,即便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的情況,仍然必須要注意該等財物產品或勞務是否符合兩岸條例及其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規定(比如說,該等物品是否屬於得輸入台灣的項目等等,此部分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輸出入物品分類表」)。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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