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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退還出資額比例


洪OO 發問於 2020-09-02 | 南投 | 其他未分類業

Q: A.B合夥經營事業,合約簽定各出資250萬,A實際出資額280萬,B實際出資額260萬,今B想退夥要回所有出資額或要求A轉讓持有部份,事業剛起步A想經營下去,退夥非A提出且合約有明定合夥期限,所以A若願意轉讓自己的部份,先不論經營事業盈虧狀況下,也可以要求拿回所有出資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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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683條規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第686條規定,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依您敘述雖合夥訂有期間,若雙方均同意終止並無不可
但退夥後須針對合夥事業進行結算,並釐清可以請求之退夥金
並非一經聲明退夥即可取回全部出資額
若是要以股分轉讓的方式,價金得由雙方自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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