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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僱員工違反商標法


黃OO 發問於 2020-09-0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本人是中小企業有限公司聘僱員工,經老闆介紹的中國貿易商採購進口商品併於台灣網路販售。日前我在不知該商品【BITEHELPER】已註冊的情況下(網路上販售這款商品價格有高有低,也無法從貿易商提供的報價內及網路售價中得知這款有註冊過商品),向老闆建議可以嘗試販售。老闆親簽採購單後,再向這間貿易商採購進口蚊蟲止癢筆。

於網路上刊登販售這款商品時,因覺得【BITEHELPER】只是單純的功能介紹(BITE:咬;HELPER:幫助者),所以於文字內容中及產品名稱上也無標註【BITEHELPER】且強調這串文字,生產國亦如實填寫中國。(圖片為公司美工採用大陸淘寶圖片修改,故本商品的圖片上有顯示。)

過了數個月公司被通知此商品已侵權,與老闆討論後決定先下架。

過了不久,老闆被通知出庭應訊。老闆得知要先開協調會,老闆請我代理出席協調會,出席前老闆有告知賠償底線,但對方律師轉述賠償金額高於老闆期待,協調未成。

於是過了數月後與老闆一同到地方檢查庭以證人身分出庭,當庭檢察官問訊後,我由證人身分轉被告。

請問線上各大律師:
1.受聘員工與公司老闆負責人的責任歸屬為何?
2.判決大概何時裁判?
3.裁判就為最終結果嗎?
4.因工作薪資不高,不知有任何救濟方式嗎?

商標權問題

瀏覽人數:828

A: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您好
1.就上述您與老闆可能同為違反商標法之共同正犯。
2.需視具體案件進度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3.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
4.法院判決不因個人收入高低而有所落差。
5.有無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A:  對於您的案件,我想補充說明如下:

你進口的產品原本在大陸就叫做Bitehelper嗎? 告訴人註冊的申請日之前,這款商品是否就有在台灣販售呢?

如果在註冊商標申請日之前,這款商品就使用Bitehelper的名稱在台灣販售,或許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商標不受註冊商標權拘束的規定。

P.S.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
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
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
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本所部落格:https://asfreeagain.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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