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朋友加上我總共三人合夥創立A公司, A公司不打算讓其他人參與 這樣建議成立哪種公司, 再來就是 在A公司名下 假設我們要開 甲餐廳, 乙飲料吧, 丙餅乾店, 這三個店面負責人 是不是不需要由我們在做? 還有甲乙丙這三個店面的資金需要從A公司過去嗎 還是可以另設店面戶頭? 公司的資金核准資出或挪動 在什麼樣的牽制下 一定得經由三人都同意 才能批准使用資金
A:
建議可朝向設立「有限合夥」之法人型態,詳如下述:
1.關於設立「有限合夥」,有限合夥可以以合夥契約限制出資額的轉讓,詳參有限合夥法第19條:「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又有限合夥為社團法人,由「普通合夥人」以及「有限合夥人」組成,由普通合夥人執行業務(類似於公司董事),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的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負連帶清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則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另外,普通合夥人可以擔任有限合夥代表人,對外代表有限合夥(類似於公司負責人)。
2. 若要經營餐廳、飲料吧、餅乾店,只需要以有限合夥的名義來經營即可,資金部分可以自有限合夥的出資額支出,也可以以有限合夥名義開設店面專用的銀行帳戶,詳細視需求而定。
3. 關於資金動用部分,有限合夥契約中,可以約定公司資金動用需合夥人全體決議始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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