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英屬維京群島商XX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國稅局的清結算申報已辦理完成,要如何辦理接下來法院的公司解散後之清算聲報?
A:
依公司法第 83 條、非訟事件法第 178 條規定,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聲報人為清算人。
需附的文件如下:
A.聲報狀
B.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C.經濟部、建設局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D.股東名冊。
E.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F.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G.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H.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I.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J. 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因須附資料繁雜,建議MAIL至chunghan.yang@dentons.com.tw詢問進一步協助,以利後續處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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