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是一名工讀生,原本想在一間店做長期的,後來做了不到兩個月就跟老闆請辭。
但今日老闆卻要求我幫忙代班完才可以離開,不准我辭職,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如果我自行不去上班,會有曠職的可能嗎?
另外老闆並未幫我保勞健保(不過只請三個工讀生而已)
A:
您好
首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可知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基法的預告期間的規定。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工作期間未滿三個月是無預告期間的。依您所述,您僅工作不到兩個月,故無預告期間的適用。
又終止勞動契約是所謂「形成權」而,也就是只要一方有意思表示即生效力,無須他方同意。
故您向老闆提出離職的當下,雙方的勞動關係即已終止。您要離職一事無須老闆同意、實際上也沒有老闆是否同意的問題(因為您提的當下就生效了)。
最後因為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了,自然您沒有去上班的義務。故您沒有去上班也不會有曠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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