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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辭任


葉OO 發問於 2020-08-09 | 雲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我跟合夥人一起開一間餐廳,之後因為意見不合決定退出,但當初負責人是寫我的名字,合夥人也不同意換,那我要怎麼樣才能辭任負責人呢?我們是辦商號 沒有公司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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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僅是商號而沒有設立公司,應該就是單純合夥退夥的問題。
依據民法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退夥後就開始進行退夥結算,依據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至於合夥商號負責人變更登記,則依各縣市相關規定辦理即可。

A:  您好:
1.按「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674條、第686條定有明文。

2.所以,您的餐廳若係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之事業,應屬「合夥契約」,至於您所說負責人寫您的名字,為商業登記法之行政登記,您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如果您想要退出的話,可依民法第686條之規定向其他各合夥人為聲明退夥之表示,建議退夥後可再發函促請原商號辦理負責人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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