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本身在網路平台賣東西 當初說好的價錢是33200 ,但我請別人去交貨時他少收1200 我跟買家反應 他卻裝死不回應 想詢問有關法律問題
A:
您好
您的問題可以分成兩個部分回答:
1.因為您與對方約定好價錢為33,200元,則雙方約定的買賣價金自然就是33,200元。
對方有給付的義務。而依您所述,對方少支付1,200元,則對方應補足價金。
也就是在法律上,您有權向對方請求差額的1,200元。
2.但本件可能有證明的問題。也就是您要證明當初對方確實少支付了1,200元,否則對方勢必會主張當初即已付清33,200元、並無少付價金一事。
這可能就要看您委託的人交付時,雙方有無相關單據例如簽收單等,否則難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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