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老闆告知我入股15萬元後,退股只能拿回一半的情形下入了一股15萬,我向他簽訂合約,對方卻在拿到錢後,以私人電腦展示他制定的合約,並不在公開這份合約內容,不給我備份。
在近一年的情況下,時常發現對方故意做錯帳款,短少了我們其他人分紅,投資總金額剩款,也沒有詳細資訊透明給其他股東看。
在分紅時,時常延誤並說有虧,但其實他卻長拿錢去刷給主播。
想請問我們這些第一次投資的人,想要請求,在公司成立1年半後,只有一個月對方說虧的情況下,我們9成股東想要離開拿回自己的資本,應該怎麼辦,謝謝您了
A: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您好,就上述,該老闆可能涉犯刑事偽造文書以及商業會計法等等多項刑事責任,您們可以考慮在提出刑事告訴後在附帶民事求償,有無提出告訴空間,應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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