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營造=甲方。我方=乙方。乙方經由中間人介紹 於小工地承攬 工程。(甲方 要求於乙方簽訂 簡易合約。)「甲方 卻也跟中間人 另行簽訂合約。」日前 甲方與中間人 有合約糾紛 逕行解約。我想問的是 那甲、乙方的合約是否還有效呢?
A:
您好:
1.按民法第199條明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不作為亦得為給付。」債之關係乃指「特定人」向「特定人」請求為「特定」之事或物。債之關係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此即債之相對性原則。
2.「甲方、乙方」及「甲方、中間人」所各自簽立的合約,均是各自獨立的合約。甲方與中間人之合約解約,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並不會影響甲方、乙方所訂合約之效力,所以甲方、乙方的合約仍是有效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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