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3/6(五)離職當天下了一則廣告
但廣告金額下錯了(9天應該5萬,下成一天五萬,因此變成9天45萬),但3/7(六)廣告費用才開始跑開始花費,
但也因為3/6走了之後,3/7之後的職權都無法再進公司系統,因此也不了解廣告後的進度狀況
而公司在4/30才發現這則廣告錯誤,這麼久的時間才發現,公司責任也不少
公司教育訓練守則上有規定,廣告需每日監督追蹤成效,老闆及交接的專案人員都沒有進行每日監督工作,以至於無法即時調整或發現狀況
3/6當天也完成交接,交接單上也有標註這條廣告的工作,但後續尚未有人進行檢查或追蹤(當天也沒有檢查這則廣告是否完成)
直到7/1收到公司寄來的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要來跟我求償公司損失的總費用45萬,而公司在4/30也透過其他員工來問我是不是我下的廣告,當時我沒有想太多,因為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單純只是回答同事問題,而回答了「應該唷」,而公司把這個訊息截圖當作證據去證明是我下的廣告。
我確實有可能有設定錯誤(因為我無法證明設定的內容當下是對的,可能系統自行跑掉),但也剛好離職當天為禮拜五,隔天禮拜六才開始廣告審核通過進行花費,公司有可能會咬定他也無法檢查
想問以下狀況:
1.因為我確實交接了,而3/7之後的責任已不在我,我必須因為「設定」這個過失進行賠償嗎?我有機會主張不賠嗎?
2.又或者我是否可以主張3/7廣告費才開始花費,等於我在職時間沒有損害到公司,因此不賠償(但也怕公司發現隔天是假日,而咬死他們也無法檢查的狀況)
3.目前先進行調解,我只想賠五萬元作為誠意解決,但公司還是主張40萬,因此要等下一次調解,想問如果變為訴訟,我有機會告贏嗎?
公司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再麻煩了 謝謝
A:
您好,就您所述,下廣告金額誤植導致公司產生額外損失,若是您職權管理範圍,應負擔善良管理人注意而負擔賠償責任,惟可先確認廣告金額金額錯單是否可以回復,公司或是相關主管檢查廣告金額否與有過失,這部分應就勞務契約以及公司內部管理內容交由律師進一步檢視,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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