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狀況如下:A小姐於網站上購買了一款白色包包,然後跟賣家反應說包包有瑕疵泛黃要求賣家退款/換貨!
問題1: 請問網站上已經明定寫七天鑑賞期內若有瑕疵才能退貨~但這位A小姐卻在”收到貨的四個多月後”才說想退貨,說使用不到五次而已,請問碰到這種消費者,難道賣家只能接受嗎?可以不予理會嗎?
這四個月以來也無法證明是否消費者自己包包保存上是否有問題,再者這四個多月來,是否只使用五次這件事就很難證明了,難道沒有什麼方式能給賣家保障嗎?
A:
您好:
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依您敘述的情形已無消保法第19條的適用
因此對方若要請求解約退款僅能依據民法瑕疵擔保的規定
但若您出售時包包已有泛黃的瑕疵,依通常情形對方應可以立即發現
且交付包包後已過四個月,對方可能亦難以舉證泛黃瑕疵是否為出售時即存在
建議您可以毋庸理會對方的要求,若對方堅持要解約退款
可以請對方自行向法院提告,對方提告後就必須自行舉證且說明法律上的理由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