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終止」契約與「解除」契約:如甲方吿知乙方契約不續行,並將正本合約書寄回乙方,且不索取任何違約金(對話紀錄),應是「終止」還是「解除」呢?
是否有明確法律規範呢?
A:
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次按「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民法第263條定有明文。
是以,民法關於解除契約之法律效果規定於第259條,即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終止契規定於民法第263條,因未準用第259條,故契約終止時雙方並無回復原狀的義務。綜上所述,「解除」與「終止」的法律效果不同,除性質不允許的情形外,法律並無規定契約中適用「解除」或「終止」的時機,端看您希望的法律效果而定。
以上說明,希望有幫助到您。如有疑問,敬請不吝告知,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再煩示知,俾利聯繫。
耑此 順頌
時祺
資深合夥律師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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