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之特別股股東或債權人可以查閱公司帳務嗎,所有帳目都可查閱或抄錄嗎,有無限制只能查察之項目,能拒絕其查帳要求嗎?
A:
李先生 您好
1.首先,關於您所詢問有限公司之特別股股東或債權人可否查閱公司帳務及查閱範圍問題,應先釐清,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並無特別股股東。謹就有限公司股東監察權行使向您說明如後:我國公司法第109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又依同法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2.而前開所謂「不執行業務股東」,依據經濟部88年商字第88222850號函:「按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所謂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而言。」,因此有限公司只要是非董事之股東,即為不執行業務股東,都可以行使監察權,無須如同股份有限公司另行選任監察人。
3.又,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行使範疇:根據經濟部109年2月18日經商字第10900525160號函釋,應可包含:商業會計法第23條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及同法第28條規定:「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有關帳簿、表冊之認定,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4.另,根據我國現行法令,債權人尚無如前開公司法規定之查閱帳目權利。
謹回覆如上供您參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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