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從去年十月左右有和ABC含本人合夥開店,今日我及A欲拆股,但B堅持因我未盡職掌分配之義務完成所辦要事,故拒絕拆股。合約上提及拆股辦理方式「若欲提前拆股,且本金還未償還完畢之時,由B定奪可領取多少費用」
並未提及需由任何一位股份擁有權者同意,想問,若對方執意拒絕我與A拆股,我們可以怎麼做呢?
A: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您好
1.(若欲提前拆股,且本金還未償還完畢之時,由B定奪可領取多少費用?)
這部分必須釐清當初各位股東股金是否有債權尚未結算。
2.若要主張合夥事業解散,除非契約另有規定,否則必須有符合以上三款其中理由。
3.有無其他轉讓股權或是解散合夥事業等等理由,可持契約書以及相關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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