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獨資公司,公司的財產是否可贈予負責人,會有何稅的產生嗎?是否可不用等到公司清算時?又使用公司的資金購買用設備,是否可以免列入公司財產清冊?有違反何法令嗎?那個條款有規定?
A:
賴先生 您好
關於您您所詢問,公司是否得將財產贈與負責人及稅務問題,謹依您所詢問,提供初步意見如後:
一、首先,應探究公司是否得將其財產贈與他人,依據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二、然而,前開讓與是否包含贈與行為?依據經濟部106年11月30日經商字第10602426840號函釋: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所稱「讓與」包括無償行為之贈與。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如贈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倘非屬上開第185條第1項第2款之讓與者,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條參照)。至於公司贈與財產如有害於債權人之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規定行使撤銷權。
三、準此,公司得以財產贈與他人時,應依公司法第185條之規定,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始為適法;又,設若公司將財產贈與負責人時,應注意民法第106條:「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之規定,並注意公司法第223條之規定。
四、又,公司贈與財產與他人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雖然不是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繳納贈與稅,可是受贈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謹提供意見供 您參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