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您我與人合夥開餐飲店,但是事前只有口頭,無簽訂紙本合約,事後在開店前合作不愉快我單方要退出,如要退出,我是依照甲方出資30乙方出資25的比例扣除已購買設備及店面租金後,按比例拿回所剩資金呢?
甲方強調是我開店前拆夥所以造成他後續不能營業,他的用詞是毀約這樣正確嗎?
並要求我負擔從我提出退出要求5/27當日到與房東7/14解除契約期間所生的租金由我乙方負擔,是合乎法律規範的嗎?
我們面對面協議時講定是雙方不繼續做所以做清算,他後續請我找二手設備商估價設備殘值要用殘值購買,好讓他繼續營業,這不就是扣除開辦已購設備,所剩資金按比例返還就好嗎?
A: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
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
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您好,合夥事業解散,應以合夥財產總額為限償還對外債務,各股東應按比例分擔債務分配盈餘
,若雙方無法協調爭端,可以考慮透過律師進行協調或是透過仲裁機關就爭執部分進行仲裁,以免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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