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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有關舊制勞工退休金的追償時效性

有關舊制勞工退休金的追償時效性


張OO 發問於 2020-07-0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我自107年底退休,至今公司以需償還債務為理由拒絕給付舊制退休金。
我因體諒公司處境而至今未積極追償。在此情形下想請教兩點問題:

1.至離職日起算,舊制退休金的追償時間是否有需注意的時效性呢?
2.我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之股份,此是否會影響到我追償退休金之權利呢?

再麻煩您解惑,謝謝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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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您好
1.依規定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時效為5年,雇主未給付退休金,您應儘速向雇主提出請求,以免逾請求時效。
2.這部分應端視您與公司勞務契約內容為何,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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