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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提出離職者要給薪資嗎?


田OO 發問於 2006-11-30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你好
我的問題是我們公司有應徵派海報的工讀生
以時薪計算,一天八小時
在來應徵的當下我們都會和應徵者說明工作內容和規定
所以我們都有訂定員工守則
並要求他們同意遵守規定
他們都會再看完後再決定要不要來工作
有一位工讀生來應徵,我們也都以同樣的方式說明後
他第2天就來上班,但做了一天半他就以不適合這個工作不做了
他只告知他的組長並沒有和公司主管說明就不來了
但在我們員工守則裡有載明一條
就是要辭職需一個禮拜前提出,如未提出辭職而無故離開公司不支付薪水
我們是以周薪制的
過了幾天他忽然到公司要我們給他一天半的工資,不然要對我們提出告訴
請問針對這樣的情形我們需要給他嗎?
請告知我正確的處理方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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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依您的陳述,該名工讀生應該不是屬於定期的工讀生,所以以下將以不定期勞工無預警離職的情形回答。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規定,倘若不定期契約之員工已在公司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才需要於離職前十日前預告公司即符合勞基法規定,反面解釋,工作未滿3個月者應無須於離職前事先告知公司,僅管公司有特別約定,除非可證明因此造成公司的損害外,似仍應給付該名工讀生工資。

第十五條第二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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