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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零售業者的權利


鄭OO 發問於 2020-06-28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 我方公司是賣露營用品的(有限公司) 有門市也有網路平台行銷
想請問如果網路平台標錯價格 消費者也不願協商 都拒絕公司提出的其他方案 正當公司要向廠商訂貨時發現無庫存 也有第一時間告知無庫存並取消訂單 客人怒罵並到消保會提調解 該如何捍衛賣方權益?
通知單上對方還註明只要把貨出給他就好
這樣是否算對方知道商品之價值 故意索討呢?
一開始接到訂單發現錯誤時聯絡數天客人皆無接通 是否也算惡意的呢?

( 後來連絡上後多次電話中客人一直強調他脾氣不好 也害他家庭失和之類的話語 還說他只差該商品 其他不缺 甚至還要求用其他商品並不補價差的方式給他商品 在該購物平台 我方並無按確認訂單 第一時間也將款項退回給對方了)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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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據您所陳述,簡要分析如下:
貴公司可能得主張的方向有二:

一為賣方並無按下確認訂單,所以買賣雙方契約尚未成立,賣方不負出貨義務。然需注意者,貴公司在網路上陳列商品的具體細節(是否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各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將有可能會影響本件解釋上究竟屬於:
(1)「契約之成立」尚需經賣方確認(賣方張貼商品訊息,僅屬要約之引誘);亦或是
(2)買方下單表示購買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生效(賣方張貼商品訊息是要約)。

二為依據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主張撤銷賣方之錯誤之意思表示:
若解釋為賣方張貼商品訊息是要約,賣方仍可能得主張撤銷錯誤意思表示而使該契約不成立,(通常會考量買賣雙方市場地位與締約之期待、交易之過程與實情等具體狀況,以及在該具體狀況下,允許買方利用賣方之錯誤是否合理等因素,個別加以判斷。其中關於買方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可能考量買方對錯誤有無認識之可能性等。)

末者,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項,應不排除要約或要約引誘之解釋及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項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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