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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買家惡意不取貨

買家惡意不取貨


倪OO 發問於 2020-06-25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在蝦皮賣我自己的二手精品買家看過照片也同意下標後
要求貨到付款
但超商無法超過兩萬我也跟買家說明了
他說要先匯一部分的錢給我
保證他會取貨
並要求我6/25要寄出
寄出後要通知時看到他的訊息說
覺得是假的不要了
但我已經寄出了
時間間隔30分鐘內
他說我故意不讀訊息
還去寄出
他不會取貨
要求我要馬上退3200的訂金
不然要去告我(商品總值23000)
我的賣場有備註不取貨訂金不退
這樣他還能要求我退訂金
或是去告我嗎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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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倪先生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而網路買賣交易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的規定是屬於「通訊交易」,而本件未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規定得排除上開規定適用的範圍,因此消費者是可以在收受商品7日內以書面向您無條件解除契約。
然而您的狀況是在消費者收受商品前,消費者告知您不要該商品,判斷上應該是認為他表示要解約的意思,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以書面向您表示解除契約,即發生解除契約之效果。
契約解除後,依據《民法》第25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您與消費者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因此您所收受之訂金即應返還給消費者,否則對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您返還。
至於您已經負擔的寄送運費部分能否請求消費者賠償,此部分恐怕要看您網頁上所載明寄送商品費用之負擔方式來判斷,在此不便貿然回覆。
文末建議您,在網頁上說明清楚解約後運費負擔的責任,如此一來,縱使您與消費者間的買賣契約遭解除,您也不至於額外損失寄送之運費。
以上提供您參考

祝 端午佳節快樂

余昇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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