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即《權利耗盡原則》。依此規定,只要您能證明第一次交易行為乃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與您所進行交易,都會被認定為商標權人已經耗盡商標權,不得再向您或其他嗣後取得該商品之後手主張其商標權,此部分是針對「商品本體」。
您對於網路平台銷售使用的圖文既然未複製代理商的圖文,雖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但是您所拍攝的商品照片上如果有存有代理商的商標或者在網路平台上使用代理商的商標,而您將之作為廣告行銷之用,仍可能涉嫌侵害商標權。簡單來說,就是「商品本體」雖然不會侵害到商標權,但是在「商品本體」以外進而使用代理商的商標的行為(例如在網路陳列附有商標的真品影像販售,或於真品的廣告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則仍然有侵害到商標權的可能。
以上提供您參考
祝端午佳節愉快
余昇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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