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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合資糾紛,如何退場,合約是


陳OO 發問於 2020-06-18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由於先生目前和另外兩位股東投資餐飲(商業登記),但目前陷入僵局不知如何是好,當初有簽一份簡單的合夥契約書,想請問這樣的契約書是有法律效益的嗎?

目前的情況是,當初說好決策權是在先生身上,另外2位只是出資的股東,合約上只有寫(本尚行合夥人共同推甲方為負責人(先生),對外代表商行,並擁有主導營運的決策權)

但現在先生實在是有苦難言,在店裡做的是他,但另外2位一直出意見指揮,現在甚至要先生不拿薪水,昭令夕改,和當初溝通的實在差太多

先生心軟不想撕破臉,居然想退股家人好不容易答應讓他去提,沒想到2位股東不讓他退,但也沒有要更換負責人的意思,現在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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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
,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
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您好,目前您們若有意主張退夥,應端視當初合夥契約內容而定,合夥契約有無訂立契約存續期間?此時退夥是否有不利於其他合夥人之事由?契約當初是否有特約?等等事項可交由本所進一步檢視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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