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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合約用印章效力

合約用印章效力


賴OO 發問於 2020-06-18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公司合約專用章(印章上已刻有"xx合約專用"),若用於別的同途,是否就失去法律效力呢?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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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易字第 940 號民事判決節錄:「…該枚統一發票專用章其上載有上訴人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電話地址等足以表彰上訴人公司之詳細資料,雖通常係用於統一發票之開立,惟因該章足以表明交易主體,上訴人作為其他商業交易使用,亦不無可能。而上訴人於前開支票背面蓋用該章,其真意顯在表明願負支票背書責任,否則,誠難理解為何於支票上蓋用其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可見在實務上,縱使印章上刻有○○專用,該印章仍可能依個案情形被認為是表彰公司或個人名義之意思表示,可能仍會有被用於其他契約、票據等用途之可能,僅為事後舉證證明之問題。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安德信國際法律事務所andylin@andrews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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