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您好,目前就你所述,賣方因為成本上漲考量之下拒絕出貨,應有可歸責之理由,可先發函催告請求出貨,若逾期仍不配合,可就對方違約事實,就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至於金額多寡可持當初契約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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