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以下問題請教:
問題一:
本公司有兩份支付命令,為客戶欠本公司的貨款。其判決時間為89年6月間,時至今日已過5年多,不知支付命令有無時效性?若有,如果過期如何繼續追討債款?
問題二:
客戶倒債,有未兌現的支票及尚未請款的出貨單(因跳票公司關門無從請款),如何申請支付命令?
謝謝!
律師
A:
[quote:3866a94ee1="顏弘儒"]大律師您好,以下問題請教:
問題一:
本公司有兩份支付命令,為客戶欠本公司的貨款。其判決時間為89年6月間,時至今日已過5年多,不知支付命令有無時效性?若有,如果過期如何繼續追討債款?
問題二:
客戶倒債,有未兌現的支票及尚未請款的出貨單(因跳票公司關門無從請款),如何申請支付命令?
謝謝![/quote:3866a94ee1]
敬啟者:
一、支付命令如係以買賣關係請求給付貨款,其時效為15年。如係以支票請求支付命令則時效為5年,超過5年 其時效即消滅。
二、客戶倒債,如支票尚未逾1年及未請款的出貨單亦可申請支付命令。但將來如無法送達可能會失效。
A:
略為補充,請卓參:
一、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民法第137條第3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若以此種貨款請求權聲請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其時效將從2年延長為5年(此時時效非15年)。
二、執行名義之權利時效內聲請強制執行,縱使查無債務人財產而由法院執行處發給債權憑證,仍可中斷時效並重行起算時效,因此若能於每階段之執行名義權利時效內聲請強制執行(或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將可永保權利不會罹於時效消滅。
三、時效消滅為抗辯權,因此縱使是超過時效之權利,仍可行使,僅於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時方發生使權利不得行使之效果,換言之,若債務人對於超過時效之權利不提出抗辯,權利人仍可行使該超過時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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