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你好,目前你可就車行所出售車輛,就民法相關規定發函(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主張解約退款或是減少價金,另外賣方若干行為甚至可能有涉犯刑事詐欺等等刑事犯罪,有無提出訴訟救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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