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爸爸收到前公司欠稅要求他到場說明如何繳交費用的公文
可是爸爸負責人的任期是103年9月~105年間7月
這樣也需要負責嗎?
還是要去詢問欠稅的日期?
A:
請問公司型態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原則上,公司之負責人,在未循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前,尚非清算人,自不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繳清稅捐之責任。
稅捐稽徵機關可依公司法第10條及24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申請公司之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解散及進行清算。
如公司未另選清算人,應以公司法相關規定所定之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
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9條之規定繳清稅捐及罰鍰,如未繳清稅捐及罰鍰時,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各該股東或董事就未清繳之稅捐及罰鍰負繳納義務。
公司在依法解散清算前,其法人人格仍然存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該公司滯欠之稅款或罰鍰,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作為保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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