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若當初有約定交貨期限,對方未遵期交貨已屬給付遲延
您得依上開規定向對方表示解約並要求返還款項
此外,若您取得對方同意解約退款之錄音,亦得作為證據之用
建議您可以先申請調解,若對方無協商之誠意
您得具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至於您敘述的情形應屬一般履約糾紛,與刑事詐欺罪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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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契約訂於3/27給付機台,卻延遲至今未給付,依法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給付,若您已經過相當期限的催告後,寄出存證信函告以解除契約,則他方當事人應返還價款。
依您敘述老闆所說部分,似不符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要件,應與刑事詐欺無涉。
如有詳細事證或合約書需諮詢可以寫信到 dangjurui@gmail.com 黨苴睿律師
民法第229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54條之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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