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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負責人之間相關借貸關係


林OO 發問於 2020-05-1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因為當認親戚公司的負責人(僅掛名, 不參與實際作業, 但是有出借個人銀行帳戶讓公司做轉帳給廠商的動作), 公司為有限公司. 公司有向銀行做企業貸款. 若是公司因為營運不善宣布結束(有我本人負責人宣布結束), 因為有公司名義銀行借貸及公司支票開立給廠商, 如果宣布公司結束的話, 這些以公司名義的貸款及支票的金額, 會影響到我個人名下資產及個人帳戶存款嗎?
謝謝!!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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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掛名親戚公司負責人,如公司結束營業,這些以公司名義的貸款及支票的金額,是否會影響個人名下資產及個人帳戶存款嗎?
一、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公司債務與公司負責人原則上要分別認定,但設若您有為公司債務擔任保證人,應依法負保證人責任;抑或公司在依法解散清算前,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該公司滯欠之稅款或罰鍰,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以保全稅捐。(財政部70.2.13.台財稅第31069號函)
二、再者,公司負責人,在未依循公司法之規定進行清算前,稅捐稽徵機關可依公司法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申請公司之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解散及進行清算。如公司未另選清算人,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所定之董事為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繳清稅捐及罰鍰,如未繳清稅捐及罰鍰時,應由各該董事就未清繳之稅捐及罰鍰負繳納義務。
三、另外,您所詢問公司有向銀行做企業貸款,因為有公司名義向銀行借貸及公司支票開立給廠商,此部分誠如前述,設若您並未擔任共同發票人或契約約定為保證人,則原則上仍應屬於公司債務,與您個人的財產應該分別認定。
謹向您報告如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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