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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前置協商毁諾強制執行

前置協商毁諾強制執行


李OO 發問於 2020-05-1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因為前置協商毁諾,也無力再次協商,請問我欠A銀行也在A銀行有戶頭,因此前置協商毁諾,A銀行可以直接圈存我在A銀行的帳戶 做為抵銷,這點我理解。但若我沒有欠B銀行在B銀行戶頭,債權A銀行是否應該要走強制執行,然而強制執行包含圈存嗎?因為強制執行是以當日的存款餘額為主,不能連續扣。但圈存不是,圈存是可以把帳戶變負的來抵消。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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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銀行向法院提出相應文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收到支付命令未於期間內為異議,則為支付命令之確定,銀行即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可為強制執行就其他財產為清償。
而若於其間內提出異議,則轉為聲請調解或民事起訴。

如想諮詢可以寫信到 dangjurui@gmail.com 黨苴睿律師
評估狀況是否可以調解或者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抑或其他方式。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得為執行名義。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此為異議之方式。
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有明文。
末按,民事訴訟法第520條第一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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