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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薪調動


朱OO 發問於 2020-05-08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因公司營運所需調動件薪同仁,同仁以單價較低影響生計為由拒絕,並告知公司要離職,但離職單卻寫非自願離職也去申請調解!請問公司需開非自願給她嗎?
另件薪同仁薪資若低於其基本工資,公司需補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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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朱先生 您好
依您所述,公司營運所需調動按件計酬員工,員工以單價較低影響生計為由拒絕,並告知公司要離職。根據您所述事實,謹提供意見供您參酌:
一、首先,須提醒您注意,企業調整員工職務需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一之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再者,因為該名員工係屬按件計酬員工,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員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又,依據勞基法第14 條第4項規定,依上開規定終止契約時,準用第17條規定,公司仍應支付資遣費。
三、再者,就業保險法第11條: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是以,設若勞工依第14條終止聘僱契約時,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所稱非自願離職。
四、再者,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是以,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之員工,每月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之工資,自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
謹提供意見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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