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古先生您好:
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2條:「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因為您沒有如期拿到蛋糕,而拿到時已經對您沒有利益,所以您可以拒絕受領。
如果您已經付款了,您已付的款項是您所受的損害,因此您可以請求返還已付的錢。
至於如果你去買別家的蛋糕,其價格要是比您原買的蛋糕貴,則高出的部分也是您所受的損害,您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若是與您原買的價格相同或較低,則就不能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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