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關於工程承攬合約的問題想請教律師:
我公司是丙級營造廠,一家甲級營造廠(簡稱B公司)標到由大型A公司統包的公共工程後,來遊說我公司負責施作,B公司只負責抽成,
A公司的發文只會針對合約對象B公司,但B公司都置之不理,均是由我公司自行回覆A公司,A公司也知情B公司只負責抽成,但我公司與A公司無合約關係,
請問律師,我公司的回文對象若是A公司(副本給B公司),在法律的認定上是否無效?
或是我公司的回文對象必須是B公司,副本給A公司知悉?
因目前B公司收到A公司的工程款後,均以各種理由不匯付我公司,我公司發文給B公司均不回覆,若是要進行訴訟,需要搜集哪些證據?
A:
您好:
依民法第505條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依您敘述貴公司與B公司間成立次承攬契約,您即屬次承攬人
現B公司未依約給付工程款,且經貴公司發文催告後仍拒絕給付
貴公司得具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依約給付報酬
目前貴公司得先蒐集所有與B公司往來的紀錄
以及能證明當初B公司確實有將該工程轉包給貴公司的相關資料
建議貴公司若對於訴訟及法律關係不熟悉
得先向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與對方協商或訴訟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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