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你好,就目前所述應是各住戶購買不動產之後,始發現公設有被鄰居無權占侵害事實,因此,仍可考慮就民法權利瑕疵等等規定向建商請求減少價金或是限期處理鄰地無權占有問題,建商以此為理由,拒絕點交,應無法律理由,你們應盡速發函催告,並提示遲延給付所必須支納賠償金額,有無提出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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