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
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
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你好,目前你可發函終止委任,並且請求對方退還按照委任比例後之委任費用,其他細節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