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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算完成的公司若是還有資產


吳OO 發問於 2020-04-24 | 臺北 | 製造業

Q: 未清算完成的公司(有限公司)若是還有土地 要怎麼處理?
該公司的負責人已死亡
可以改由清算人來處理資產嗎?

不動產暨股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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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88條定有明文。

依您敘述得由清算人進行公司清算程序
但應依法向法院進行聲報
若對於清算程序有疑義或有不明瞭之處
建議您得向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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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 貴公司所詢問題,敬覆如下:

一、關於未完成清算之公司資產

就公司未完成清算的資產,應列於財產目錄表。於公司債務完全清償前(包含變賣土地所生之土地增值稅等各項稅賦),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予各股東。於清算完結前,公司於清算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存續。故公司之土地、不動產,仍應依清算程序處理之。

二、關於公司資產之處理

原則上,公司之董事為法定清算人。有限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就清算人之職務,公司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關於有限公司資產之處理(如:變賣土地),則應依公司法第84條第2項規定:「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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