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律師:
在職的時候為公司(有限公司)創立的影音平台,是以自己的名義創立。
期間創作的影片內容都是由本人製作,有用公司的器材拍攝。
離職後,公司要求將影音平台歸還,但是在職期間並沒有簽屬相關協定。
想請問公司還有權利將影音平台收回嗎?如果我保留會有法律上的疑慮嗎?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然如雙方間存有僱傭關係或出資聘用關係,則依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雙方未約定,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其歸屬。
二、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職務上著作經約定著作權歸屬者,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以受雇人為著作人,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所謂「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是指基於僱傭關係下,受雇人為任職單位業務或經指定完成之工作。
三、至於著作人格權因有一身專屬性及不可讓渡性,除非雙方於創作前即約定由出資人為著作人,否則出資人無法行使著作人格權。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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