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經朋友告之,才知道這個溫暖網站
我有一個損害賠償問題想請教!
本人是一個小商家,寄一件桶裝(液態商品)
貨運公司在運送途中將商品損壞,經協商雙方不能滿意
只有發票沒有定契約,貨運公司堅持賠償底限及推託責任
(並回答你可以去告),難道小錢也要上法院
付錢消費又損失,真的有大欺小的道理
請問律師
如何將損害減到最低及其解決方式
台灣法律商品損壞之賠償,可全賠嗎?
謝謝律師百忙之中回函
祝身體健康 事業欣榮
A:
您好,
因為你們沒有定書面契約,相關規定只好用法律來補充,請參考以下法律規定,建議你可以考慮準備有關貨物價值之證明,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命對方賠償,若對方有異議,會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來解決。
第 634 條 (運送人之責任)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第 638 條 (損害賠償之範圍)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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