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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董事長故意不辦理經濟部登記


余OO 發問於 2020-04-22 | 桃園 | 其他

Q: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已經選任新董事長,但新董事長不願辦理經濟部變更登記,該如何要求新董事長完成登記。(公司解散中)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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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題意,似貴司業經召開股東會,並經2/3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1/2以上同意而為解散決議,亦已選任清算人,正需辦理
解散之變更登記,茲就此一事實回覆如下:

1.貴司新董事長不辦理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

公司解散登記,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應於公司解散後15日之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又根據公司法第387條第5項規定,公司負責人不依規定的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到期仍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到改正為止。
因此 建議您先告知新董事長,應於法定15日期限內儘速辦理解散登記,否則將面臨罰鍰的處罰。

2.若董事長仍不依法申請解散登記,那麼可以由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或是由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由法院選任清算人,清算人在解散清算的程序中相當於公司的負責人,選任後便可以由清算人申請解散登記,而無須由董事長進行。

3.另若公司在經營上已經有顯著的困難,但董事長又拒絕申請公司解散登記的話,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也可以由股東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就不需要再向經濟部申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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