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賣方發錯貨到團媽手上,團媽没驗貨又直接發貨給客人,客人使用了,賣方才驚覺自己發錯貨,要收回貨,但貨己使用了,現在想主張,,買方要如何主張不用恢復原狀退換貨
律師
A:
您好,民法上買方得主張的法律效果為:解約、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減少價金,若是種類之債則可以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簡言之,目前並沒有可以主動要求”留下賣方錯誤貨品”的法律依據。
然而,有以下可能的解決方式可供您參考:
1. 當對方對您主張您所受領的貨品是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1) 您可以主張,您當初受領貨品時,您不知此貨品有誤,所以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僅須返還發現有誤時之”現存利益”(民法第182條第2項),再主張貨品皆已使用,所以為民法第181條第1項但書的”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返還其價額”,主張以金錢返還,且該金額為”您發現是錯誤貨品時該貨品的價值”(即已經使用的貨物)。
(2) 另外,解除原本的買賣契約,可能的法律依據有民法第254、255、256條,再主張賣方應依第259條回復原狀,即返還買賣價金。
(3) 最後,依民法334條,主張(1)、(2)的債務給付種類相同(皆為金錢)並均屆清償期,可以抵銷,算出兩者之差額,由您或對方補足。
2. 主動跟賣方協商
依您提供的資訊,對方至少會對您有民法第231條第1項之遲延賠償責任,您可以以此和對方協商,並訂立協議書,主要內容應有: (1)留下該貨品 (2)其他權利義務之安排ex.免除雙方其他責任,或是要求某一方再為金錢給付等。
以上資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相關法律依據是否成立,還需要更多的事實認定及法律論述,建議您尋求律師實際的協助,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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