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A:
您好,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當您與賣方在現場達成合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又您並非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所以並不適用七日內退貨的規定。
您要主張退貨的話,有以下可能:
1. 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2. 有被詐欺脅迫之情形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3. 買賣之物有瑕疵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您提供的資訊,要符合第1、2個情形是困難的,如果收受商品後,發現商品有瑕疵,則有可能符合民法第359條解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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