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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訂貨未拿到商品前可退貨嗎?


王OO 發問於 2020-04-22 | 基隆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本人至實體店面購買按摩椅,原先與服務人員說明想回家丈量尺寸再購買,但服務人員表示優惠止至當日又繼續介紹商品,所以腦波弱的我當下就刷清了,當下服務人員也並未明確告知如尺寸不符無法退貨。
回家丈量尺寸後發現無法放置,且商品也尚未送到府上,請問這樣有權利可以要求退貨嗎?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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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當您與賣方在現場達成合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又您並非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所以並不適用七日內退貨的規定。

您要主張退貨的話,有以下可能:

1. 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2. 有被詐欺脅迫之情形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3. 買賣之物有瑕疵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您提供的資訊,要符合第1、2個情形是困難的,如果收受商品後,發現商品有瑕疵,則有可能符合民法第359條解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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