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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客製化商品排除適用消保法第19條中7日鑑賞期規定,可參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之規定,然而客製化或訂製商品如何區分,參照上開準則之立法說明,所謂「客製化給付」係指依消費者提供之照片製作、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形特別縫製之服裝等等商品(服務),若僅就原網站網頁中之特定顏色或規格加以選擇或指定者,並未另外提出消費者個特殊需求,非屬客製化給付,仍有消保法7日鑑賞期之適用。
再者,倘若商品(服務)因性質特殊有符合排除消保法規定可不提供消費者7日解除權時,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有告知消費者之義務;若企業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仍可主張適用7日解除權(鑑賞期)。
由於您的商品具有既定型號,而由客人提出特定型號後,再次進行製作,且消費者非就網頁上所提供型號款式選擇,原則上此商品應屬於客製化之商品,且因為您的網站已標示署明退換貨之規定,而履行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因此您說明的商品可以排除所謂7日鑑賞期規定。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資深合夥律師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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