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你好,目前你可向雇主請求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以及資遣費,惟須確定對方解僱理由為何?這部分可先向勞工局聲請調解並適時檢舉,以求雙贏。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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