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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合約內容爭議


陳OO 發問於 2020-04-17 | 臺北 | 其他

Q: 我方(屋主)與某企業簽訂租屋合約,對方在我方簽章後,對方沒有當場簽,並帶走合約,告知簽後會送一份回來。對方卻遲遲不給,而且偷偷在合約書上加字,與我方在簽訂時看到的不同,但我方並未持有一份正本。

Q1:請問對方是否偽造文書?
Q2:合約是否成立?
Q3:是否可請對方履行私自修改前的合約,支付租金?

契約審閱 租賃糾紛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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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好
1.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犯偽造文書,有無提出刑事告訴空間,你可持相關事證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2.合約違反強制規定應可主張無效。
3.這部分你可發函,主張雙方契約內容仍按照之前契約內容執行,請求對方支付租金。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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